河内法律大学Dang Minh Tuan 副教授援引一些国家的经验表示,各国主要在住房最低标准和住房社会等方面进行规范,并在住房方面支持弱势群体; 或控制房屋的销售、转让或租赁。
“修改后的法律需要研究,更多地强调保障劳动者的住房和房屋所有权方面的内容,并补充条款以保障个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在住房方面的权利。”Dang Minh Tuan先生评论。
公寓有两种类型,50 年和永久所有权,购买价格不同。 公寓楼也与投资者的责任相关联,该投资者拥有与该公寓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,以进行维护、保养和经营。 国家机构还负责在设计、建造和建造工程的过程中进行监督。
在两天前的住房法案(修正案)审查研讨会上,民主与法律咨询委员会(越南祖国阵线)主席Tran Ngoc Duong教授也反对规定公寓所有权期限。 他说,起草机构的这项提案依据不充分,缺乏实际依据。
他说,目前的公寓楼是在市场机制下公平买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,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所有权。 这是人民的巨大财富,“是不是因为一些与现实完全不同的事情,国家才下令终止这种简单的所有权”。
在今天的研讨会上,前法律委员会副主席邓廷鲁恩表示,草案第117条关于房屋记录的规定仍然模糊,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。
他说,房屋档案文件的规范非常重要,关系到业主在实际使用或转让、转换、继承时的管理和应用。 因此,对房屋记录中的记录和文件的规定必须“对真实文件更加肯定和明确”,以免给人们带来麻烦。
目前对度假地产(condotel)、商业联排别墅(shophouse)等近年开发的地产类型的所有权没有规定。 因此,专家建议法案对这些新型房屋的权属进行补充规定,考虑调整这些房屋的权属关系。
来源:vnexpress